一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鼓励先进,鞭策后进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,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努力成为具有中德两国文化背景、中德两种语言能力的国际化、复合型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才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、在国内参加考试的我院机械工程方向的学生,在完成4学期课程后,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文体活动、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,均可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。
二 奖励方式
第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进行,院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与实施。
三 评奖资格
第四条 参加奖评的基本资格:
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立志为社会主义服务,具有为国家富强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;
2.遵守纪律,团结同学,尊敬师长,尊重职工,讲文明,讲礼貌,讲道德,品行端正;
3.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刻苦努力,热爱所学专业,积极参加实践环节,成绩优良,德语成绩符合出国条件;
4.积极参加社会工作,坚持体育锻炼,热爱公益劳动,身心健康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参加奖评:
1.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不及格者;
2.受处分者,半年或察看期内不得参加奖评;
3.品行表现具有不宜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者。
四 奖学金评选办法
第六条 菲尼克斯优秀学生奖学金
奖励在前4个学期学业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学。德语达福考试合格,且4个学期结束后平均学分绩排名本年级本专业前10%的同学均可报名申请。共奖励10名,每人奖励2000元。 (总额约20000)
五、评定程序和奖励办法
第七条 根据授奖条件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,依据各类获奖标准,同学递交相应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材料,经评审确定获奖初步名单,并公示七日征求全院师生意见,再经菲尼克斯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。
第八条 在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后的公示期内,对获奖学生初选名单有异议者,可向院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,院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如对院学生工作部的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院学生工作部答复后三天内向院长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,院长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,报学院有关领导批准,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。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。
第九条 对获奖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、奖品或奖金,并载入相关档案。
第十条 本条例由中德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